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45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顏阿免
張春美 廖金春 陳秋龍 林美卿 黃美蓮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
周福珊 律師 王嘉斌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李阿秀
張碧雲 陳聰祿 游 周金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31,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書記官張文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