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61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吳月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0,800元,應徵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3,215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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