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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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9號聲請人即原告中海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韻婕 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 律師
王俞晴 律師聲請人即被告大苗栗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子芸 聲請人即被告 張成軍
仲偉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 蘇明傳 聲請人即被告 何秋霜
錢少亭 廖偉傑 上列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 律師第三人 操瑞芸操順梅 (公示送達)
徐光昭 李森永 郭德樑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9號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個人資料卷宗內第160頁至第186頁之卷證資料。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2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2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或影印本案個人資料卷第160頁至第186頁之內容等語。
三、經查:上開本案個人資料卷第160至186頁,係被告大苗栗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交易明細,經核與兩造攻防之大苗栗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是否繳足股款之爭點直接相關,聲請人聲請閱卷,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 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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