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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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加揚
林淑卿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9月10日上午10時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紀雅惠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