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82號原告 陳平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淼清 、 張昌彬 、 曾桓楙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新竹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二、被告無權占有上開地號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