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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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120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張阿英 被上訴人即被告允順清潔企業行法定代理人 王黃淑敏 被上訴人 曹賜斌 即曹賜斌整形外科診所上訴人與允順清潔企業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48,8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