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詐欺及竊盜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許秀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一毒)│(施二毒)│├────────┼──────────┼──────────┤│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定刑1年│有期徒刑6月(定刑1年│││6月已執畢)│6月已執畢)│├────────┼──────────┼──────────┤│犯罪日期│93.01月中旬某日起至│93.02.11至93.02.12│││93.02.12止││├────────┼──────────┼──────────┤│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3年度毒偵字第200號│93年度毒偵字第200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93年度訴字第123號│93年度訴字第123號││實├──────┼──────────┼──────────┤│審│判決日期│93.05.31│93.05.31│├─┼──────┼──────────┼──────────┤│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93年度訴字第123號│93年度訴字第12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06.21│93.06.21│├─┴──────┼──────────┼──────────┤││南投地檢93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3年度執字第││備註│976號(投檢94執更253│976號(投檢94執更253│││號)│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定刑1年│有期徒刑6月│││6月已執畢)││├────────┼──────────┼──────────┤│犯罪日期│93.02.18至.93.02.26│93.01.05至93.04.05│├────────┼──────────┼──────────┤│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度偵緝字第232號│94年度偵字第5532號│├─┬──────┼──────────┼──────────┤│最│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4年度埔刑簡字第10號│94年度上易字第1507號││實├──────┼──────────┼──────────┤│審│判決日期│94.01.12│95.02.09│├─┼──────┼──────────┼──────────┤│確│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4年度埔刑簡字第10號│94年度上易字第150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2.05│95.02.09│├─┴──────┼──────────┼──────────┤││南投地檢94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備註│409號(投檢94執更253│2501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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