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8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8509號聲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聲明(載明正確之發票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簡易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