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2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2420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原名: 李堃
已死亡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堃松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堃松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李堃松業已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資查稽,故聲請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對象,請求發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其請求並非適法,應予全部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