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四一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聲請人因與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王仁貴法官周舒雁法官蘇芹英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