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號聲明人 趙慧珊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六年一月十八日第三審判決(一0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一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趙慧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復檢附實體理由對本院判決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何菁莪法官段景榕法官張智雄法官陳世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