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6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六年度台上字第六六四號上訴人ONGNAMSERICHAI(泰國籍,中文姓名: 謝禮財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偵字第一○五二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ONGNAMSERICHAI(泰國籍,中文姓名:謝禮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居財
法官蘇振堂法官謝靜恒法官鄭水銓法官王敏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