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訴願決定105年度訴字第93號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訴願決定105年訴字第93號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不服本院訴願決定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105年訴字第68、69、
訴願人 郭俊良 上列訴願人因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如附表所示105年7月13日105年度再字第3號等7件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同法第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因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4年度國賠字第54號等4件拒絕國家賠償決定、104年11月
18日北院 木民貞 104年度訴字第419號函與105年
1月21日北院 木民悅 104年度訴字第4799號函覆並無溢收裁判費之函文,及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4年11月23日新北院 霞民季 103年度國字第
21號函將其退還訴訟費用申請書移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處理之函文,分別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7件訴願案,均經該院決定訴願不受理確定後,復向該院申請再審,亦經該院決定駁回再審之申請在案。訴願人不服,向本院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臺灣高等法院各該訴願再審決定、訴願決定、臺北地院拒絕賠償決定、臺北地院及新北地院上開函文;並命臺北地院續行國家賠償協議程序,與命臺北地院及新北地院退還其訴訟費用(詳如附表)。因訴願人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上開
7件訴願再審決定而提起之訴願,係基於同種類之法律上原因,爰依訴願法第78條規定,予以合併審議及決定,合先敘明。
三、查訴願法第1條僅規定對於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至同法第97條所定再審程序,係就已經確定之訴願決定所設特別救濟程序,對於訴願再審決定,法則無明文得再行提起訴願,自不能創設認定對於訴願再審決定亦得提起訴願。訴願人對臺灣高等法院如附表所示之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於法不合,應不予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呂太郎
委員 楊思勤 委員 陳信瑩 委員 林昱梅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許政賢 委員 蘇素娥 委員 陳國成 委員 王梅英 委員 蔡新毅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依訴願法第90條規定,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區○○路○○○號)提起行政訴訟。
附表┌─┬─────────┬──────────────┐│編│本院收受訴願案號│各法院關連案號(文號)││號│││├─┼─────────┼──────────────┤│1│105年訴字第68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字││││第3號(本件訴願標的)││││‧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訴願││││字第18號││││‧臺北地院104年度國賠字第││││54號││││‧臺北地院104年度訴字第││││4010號│├─┼─────────┼──────────────┤│2│105年訴字第69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字││││第4號(本件訴願標的)││││‧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訴願││││字第19號││││‧臺北地院104年度國賠字第││││56號││││‧臺北地院104年度國字第││││67號│├─┼─────────┼──────────────┤│3│105年訴字第70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字││││第5號(本件訴願標的)││││‧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訴願││││字第20號││││‧臺北地院104年度國賠字第││││47號││││‧臺北地院104年度國字第││││57號│├─┼─────────┼──────────────┤│4│105年訴字第71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字││││第6號(本件訴願標的)││││‧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訴願││││字第1號││││‧新北地院104年11月23││││日新北院霞民季103年度國││││字第21號函││││‧新北地院103年度國字第││││21號│├─┼─────────┼──────────────┤│5│105年訴字第72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字││││第7號(本件訴願標的)││││‧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訴願││││字第2號││││‧臺北地院104年11月18││││日北院木民貞104年度訴字││││第419號函││││‧臺北地院104年度訴字第││││419號││││‧臺北地院104年度訴字第││││1847號│├─┼─────────┼──────────────┤│6│105年訴字第92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字││││第8號(本件訴願標的)││││‧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訴願││││字第3號││││‧臺北地院105年1月21││││日北院木民悅104年度訴字││││第4799號函││││‧臺北地院104年度訴字第││││4799號│├─┼─────────┼──────────────┤│7│105年訴字第93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字││││第9號(本件訴願標的)││││‧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訴願││││字第4號││││‧臺北地院105年度國賠字第││││4號││││‧臺北地院104年度訴字第││││4799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