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定地上權存續期間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二一號聲請人明志書院法定代理人 陳春祈 上列聲請人因與 王淑貞 間請求定地上權存續期間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六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青蓉法官周舒雁法官蘇芹英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