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8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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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84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務人 陳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62,0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 陳昇嵦 於民國113年1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29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3年1月3日起至民國120年1月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18日止累計303,053元正未給付,其中286,548元為本金;15,805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昇嵦於民國112年11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98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3日起至民國119年11月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18日止累計1,029,705元正未給付,其中966,536元為本金;62,776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陳昇嵦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6月12日止累計129,333元正未給付,其中120,704元為消費款;7,893元為循環利息;73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86,548元陳昇嵦自民國113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966,536元陳昇嵦自民國113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120,704元陳昇嵦自民國113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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