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81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務人 陳明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8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明聰向聲請人申請現金卡貸款,所持之現金卡並約
定可在國內各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預借、提領現金或轉帳,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倘逾期清償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聲請人按年息百分之18.25之利息。詎料債務人陳明聰於99年8月1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欠款,依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事項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㈡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
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0,815元陳明聰自民國99年8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百分之18.25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