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投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44號原告 張志榮 被告 游程榮
楊俊祥
簡大祐 陳柏蒝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投簡字第20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陳韋綸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昱亭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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