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3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彭佳雲受刑人洪凌凱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佳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彭佳雲因受刑人洪凌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審閱卷附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點名單、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完整矯正簡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足認受刑人及具保人現今均未遭拘禁於監所內,且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拘提未獲,而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足見受刑人顯已逃匿甚明。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昱亭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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