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86號原告 劉其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國宸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提出兩造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