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68號上訴人 許智偉 上列上訴人與 陳燕芳 間因103年婚字第168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家事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