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仲執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仲執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仲執字第2號聲請人立品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陽憲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雲林縣政府間聲請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45條、第49條、第52條)。
二、本件究係要聲請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或係直接要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請具狀表明聲請意旨(因原聲請狀所載聲明意旨尚有未明之處),並提出兩造間有關仲裁之書面約定。
三、原聲請書(含附件)影本與上揭補正書狀影本各1份(請逕掛號郵寄相對人,並將送達回執檢送本院)。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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