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勞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提撥差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簡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元鴻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程健鋒 間因本院103年勞簡字第1號給付退休金提撥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8,2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