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更(三)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更(三)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更(三)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傷害等罪嫌,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邱蓮華法官吳麗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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