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8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顏惠華附表:
㈠、債務人主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資料證明(含原債務協商文件及不可歸責而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
㈡、扶養親屬 黃瓊儀黃瓊慧黃書嫺 之證明。
㈢、債務人應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
㈣、配偶 黃超南 之最新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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