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050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丙○○、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更正狀。
三、更正之附表。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