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5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更生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依同條例第8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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