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3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李怡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忠孝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