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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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秀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秀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秀芬因違反公司法罪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123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刑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另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經本院95年度重金上更三字第7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其中1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部分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729號上訴駁回確定,並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3158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99年6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9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0012376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