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緝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緝字第11號原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法定代理人 陳錦祥 被告 李金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緝字第2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竊盜原告荔枝茶花樹部分,業經本院以
105年度易緝字第23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