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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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53號原告 林映汝 被告 翁紗紗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易字第17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本件被告之幫助詐欺犯行,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344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案,被告所為犯罪行為,已造成原告受有損失,爰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1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幫助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此有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73號刑事判決可稽,根據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張瑋珍法官郭育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書記官葉玉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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