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5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58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周志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加計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