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760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0000000乙凱輪胎行將票據權利背書轉讓予台端之證明(本院98司催919號所附之轉讓書屬一般債權轉讓證明,非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30條第1項背書轉讓方式)。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