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52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5212號債權人香港商亞洲日立電線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鍾凱勳 債務人聯立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肆萬參仟柒佰壹拾伍元參角,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