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110號聲明人丙○○
樓之1乙○○
號甲○○
9樓之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各順位繼承人無論是否生存,應就全體人別完整載明,包含被繼承人之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已歿者,則檢附除戶戶籍謄本;原書狀所載之系統表尚未完備)。
二、聲請人以書面通知其他應為繼承之人(如本件即被繼承人之子 潘明柱 )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家事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