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633號被告乙○○
(現另案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當事人應預納提解費用新臺幣(下同)3,800元,以提解被告乙○9日以裁定命原告甲○○於收受該費,而原告甲○○已於96年11月2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繳交,爰依前開說明,限被告乙○如數逕向本院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
民事第三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