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重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16號上訴人即原告丙○○
丁○○送達代收人 吳明益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戊○○
庚○○乙○○己○○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搶奪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核定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8,705,907元(一、給付上訴人二人12,808,947(新台幣,以下皆同)元;二、給付上訴人丙○○2,876,320元;三、給付上訴人丁○○3,020,640元,合計新台幣18,705,907元),第二審應徵裁判費264,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第77之16條、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賴淳良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哈廣明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