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所製作之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三確定判決法院欄「臺灣高等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最高法院」;附表編號五確定判決案號欄「96年上訴字第194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96年度台上字第477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三確定判決法院欄關於:「臺灣高等法院」之記載,及附表編號五編定判決案號欄關於:
「96年上訴字第1940號」之記載,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770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李麗玲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桂芳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