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79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癸○○相對人己○○相對人庚○○抗告人壬○○抗告人辛○○抗告人丙○○抗告人子○抗告人乙○○○抗告人戊○○抗告人丁○○上抗告人與聲請人甲○○間因96年度拍字第2790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