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聲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聲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四一號
聲請人丙○○Mich
乙○○Mary代理人 蔡淑明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鄭三源法官楊隆順法官陳淑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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