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92號聲請人 黃金火 相對人鄧輝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票面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本票附表:100年度司票字第29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99年11月11日│19,809元│100年1月1日│利息不請求│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