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ASSANG.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造之印度護照(護照號碼:M0000000號)壹本,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PASSANG(中文譯名巴桑)所涉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12月9日以98年度偵字第1942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1份及相關卷宗可佐。而扣案之偽造印度護照1本(護照號碼M0000000號),為被告購買取得,為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供承無訛,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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