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21號上訴人樂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華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複代理人 劉明造 被上訴人 游志琦 即振揚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複代理人 韓曉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
100年7月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張金柱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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