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欽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欽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欽亮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6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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