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25號原告 魏裕清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 律師上列原告魏裕清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查報聲明第一項被告建物暨排水溝、化糞池及聲明第二項鐵皮屋分別佔用新竹市○○段○○段○○○○號土地之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
二、以前開「佔用土地之面積」乘以「土地公告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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