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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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55號上訴人即被告瑞聯天地P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培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欣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7,2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書記官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