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6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恆樺具保人王雅惠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雅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雅惠因受刑人李恆樺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9月8日依受刑人之戶籍所在地傳喚到案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交付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而依法收受送達,惟未到案執行;聲請人並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交付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無著等情,均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念慈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