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546號原告 黃清錦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建和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萬36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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