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725號原告 郭季涵 被告 沈信鍾 上列被告沈信鍾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朱嘉川
法官陳佳君法官羅惠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