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56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家維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2年8月13日上午9時10分於本院第十七法庭行審理程序,通知被告、告訴人及公訴人,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虹儒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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