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71號原告 劉雅璟
劉珍妮 劉明美 劉建明 被告 楊閔惇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陳海寧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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